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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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供应商基本要求 1、第一包(蔬果类)、第三包(水产类)、第四包(干货类)、第五包(加工熟食类)、第六包(面包类)、第七包(酒水类)、第八包(乳制品类)、第九包(冲调、无糖类)、第十包(散称休闲类)、第十一包(休闲食品类)、第十二包(食用油类)、第十三包(调味、方便食品类)、第十四包(冷藏、冷冻食品类):供应商提供具有相对应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供应商属于生产企业的应具备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供应商属于经销商的应具备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2、第二包(肉食类):供应商提供具有相对应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供应商属于经销商的应具备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生产企业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供应商属于生产企业的应具备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第十五包(清洁用品类)、第十六包(家居生活针棉用品类)、第十七包(儿童玩具类)、第十八包(纸品、卫生用品类):供应商提供具有相对应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
4、第七包至第十八包的供应商需为一般纳税人(提供一般纳税人证明)。 5、如国家法律法规对市场准入有要求的还应符合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