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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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参选人交纳投标保证金的要求,将履约保障金作为比选申请的前置条件方案”(试行)
发布日期:2026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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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昌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为规范公司招标采购活动,保障招投标工作顺利开展,维护招投标双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人《招标采购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方案,现予以公告:

取消参选人交纳投标金的要求,将履约保金作为比选申请的前置条件,具体为潜在参选人必须在比选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将选控制价总额的5%作为履约保金汇入遴选人指定账户,比选活动结束后,未中选参选人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返还(具体到账时间以银行为准),中选人交纳的履约保金据实计算(选控制价×履约保证金费率)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招标人组织开展的所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比选等各类招标采购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专业分包等项目)。

二、保障金收取标准及用途

收取比例及时间

收取比例:按招标项目算价的5%收取。

缴纳时间: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后、递交投标文件前,按要求足额缴纳。

)核心用途

确认投标人参与投标的真实意愿,筛选排除无效、虚假报名意向。

保障入围供应商后续履约、配合招标人项目采购工作的积极性。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后续履约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三、缴纳方式与账户信息

(一)缴纳方式

仅接受银行转账、电汇形式缴纳,不接受现金、汇票。

缴纳时须在备注栏注明:项目名称 + 履约保障 + 投标人全称。

(二)指定收款账户

名:恩施州昌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中国银行咸丰支行

号:5573 8075 6408

四、保金退还规则

1)比选活动截止后,比选人与中选人在签订书面合同后5个工作日,向未中选的参选单位退还履约保障金(具体退还时间按财务管理审核进度为准)。

2)中选人完成合同范围内全部施工内容,通过验收合格后,提出申请无息退还履约保障金。

3)若因不可抗力(包含且不限于政府、业主及比选人的原因)工作内容发生改变,由比选人会议研究后以实际工作内容为节点退还。若因参选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质量不合格、延误工期等,将按事件严重程度结合昌明公司管理办法相应扣除后退还。

不予退还情形

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投标文件的;

提供虚假材料、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

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招投标纪律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选人在截止递交比选申请文件后又无故撤销,比选人可以不退还履约保障金。中选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比选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比选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比选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障金的,取消其中选资格,履约保障金不予退还。

、附则

本方案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由恩施州昌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若对该方案有异议可向我司申请退出供应商库管理

本方案与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政策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招标人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方案冲突的,以本方案为准。

 

 

恩施州昌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26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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